法官说法
继续用工不续签劳动合同行不行?
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是否视为劳资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继续用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规范的做法是合同期满后,福建某公司继续用工需要同杨某续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要不要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福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法定义务,但福建某公司却怠于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杨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7日届满后,未依法与杨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福建某公司应依法向杨某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差额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因金额相对固定,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属于用人单位可预期的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将上述工资项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并不会导致用人单位承受不可预期的惩罚性后果。本案中,杨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岗效工资,其对应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工资经双方确认,以杨某的工资发放记录为准,确定为每月9000元。故,福建某公司应依法以每月9000元的标准向杨某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杨某于2021年10月18日入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之规定,故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以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数额计算,福建某公司应依法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
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能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职工名册、考勤表、工作证、出入证、加班记录、工资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应及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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